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结合排污许可证清单式执法检查工作,对企业开展非现场监管,先后发现并查处2家存在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未按时提交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的企业。
2024年11月12日,樟木头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某电机有限公司发布的2023年执行报告中,未填报基本信息和监测数据,未上传2023年自行监测报告和监测方案。执法人员随后前往该企业现场调查取证并制作双笔录。
2024年11月14日,某五金有限公司已提交2023年执行报告,樟木头分局调取该企业2022年执行报告,对比发现2022年和2023年执行报告的自行监测情况中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里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结果相同,且该企业未上传2023年自行监测报告。执法人员现场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2023年执行报告中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速率监测数据统计表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未填报相应数据。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按规范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上述2家企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企业将面临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