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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鸿环保知识课堂33:加油站油气回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来源:东莞废气处理 发布时间: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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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七条提出: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第一百零八条提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包括如下条款:(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九条提出: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和自动监测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测报告,油气排放检测报告标准文书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3.《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中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中要求: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包括各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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