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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鸿环保知识课堂36: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的环保责任和义务

来源:东莞废气处理 发布时间:2024-11-20 点击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修正)

       第四十条规定: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污染控制装置。

       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送检;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需要添加车用尿素等氮氧化物还原剂的在用柴油车,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添加。

       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修正)

       第十一条规定: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避免装置失效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总之,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驾驶人应自觉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自觉使用合格的成品油;自觉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车辆异常尽快维修;自觉执行定期检验制度,及时年审;坚决不驾驶尾气超标排放特别是冒黑烟的机动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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