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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一男子非法回收处置废铁桶,被判处有期徒
来源:东莞废气处理 发布时间:2024-08-03 点击数:

  东莞虎门曹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流动收废品人员回收废铁桶进行切割处置后销售牟利,切割处置过程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曹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2年11月9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执法人员到曹某某经营的废铁回收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曹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回收废铁桶进行切割处置,废铁桶中残留原盛装物的残渣残液,切割处置过程中残渣残液滴漏到地面,渗入土壤,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该单位堆放切割、破碎后的成品(废铁碎)

  经核查,曹某某回收处置的废铁桶均属于危险废物,且重量超过3吨。曹某某非法回收处置废铁桶的行为构成了污染环境罪,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17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曹某某于2023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并刑事拘留。2024年6月5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曹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释法

  盛装过化工物料(油漆、涂料、溶剂等)、油类物质(润滑油、液压油、机油等)的废桶均属于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法律责任

  ①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定严重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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