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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碣查处一家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企业
来源:东莞废气处理 发布时间:2024-08-03 点击数:

  近日,石碣生态环境分局检查发现一家鞋材厂存在擅自增加设备、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

  现场检查时,该鞋材厂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3个喷台、4台烤箱等生产设备。烘烤工序和16台烤箱没有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喷漆工序配套的喷台水帘柜没有开启,楼顶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开启但管道破裂漏风;活性炭吸附设施侧板敞开,部分炭箱为空置状态;活性炭未及时更换,呈吸附饱和状态,导致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部分废气经管道破裂处和活性炭侧板向外环境排放。喷漆车间部分窗户和门在作业时打开,喷漆、烘烤等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作业,部分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经窗户和门向外排放。执法人员立即查封相关生产设备,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规范做法:

  活性炭吸附装置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晚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活性炭的填充量应根据活性炭吸附装置的风量、气体流速、VOCs浓度等因素规范设计,参考不小于最少填充量,以确保达到较好的吸附效果。企业应根据生产状况定期更换活性炭,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运行过程发现活性炭堵塞、效果变差时应及时更换,更换活性炭时应同步做好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废活性炭按危险废物妥善处理。

  废气处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处理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等,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达标排放。做好每日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具体、详尽。将废气处理设施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环境应急物资,在危险场所按规范设置安全警示牌。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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