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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沥:活性炭吸附箱内藏猫腻?罚!
来源:东莞废气处理 发布时间:2024-08-03 点击数:

  10月12日夜间,横沥生态环境分局在开展VOCs走航监测分析时发现田头村某路出现异常峰值,执法人员随即对周边企业开展排查。

  检查发现,田头村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手机壳生产加工,现场设有真空镀膜机、自动喷漆线、镭雕机等工序和设备,楼顶设有两套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均为两个水喷淋塔+两个活性炭柜。执法人员在其排放口下风向闻到明显异味,检测显示TVOC峰值浓度超过5800μg/m3(微克每立方米),超过无组织排放限值1倍多。表面上看,该公司的废气处理设施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但细心的执法人员发现废气经活性炭箱后仍有较大水汽,因此判断其活性炭箱有问题。

  由于该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在厂内等待一个多小时,待其停机后打开装置检查,发现每套废气处理设施设置两个连通的活性炭箱,每个炭箱内有三层共6个抽屉。正常情况下,抽屉内放置蜂窝状活性炭,运行过程中气流以波浪形态前进,所有气流在每个炭箱内经过时与活性炭充分接触,有害气体在穿越活性炭时被吸附捕捉,从而达到净化的目的。但该公司的每个活性炭箱内都存在抽屉缺失、箱内出现直通情况,废气不经过活性炭吸附直接排放,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面对现场铁证,该公司负责人最终从杂物房中找回缺失的活性炭抽屉,将其放置回去。经询,该公司负责人在生产时发现活性炭堵塞,影响到排气,本应及时更换活性炭,但为了省钱省事,就动了直排的歪心思。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制作双笔录并立案,现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后续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规范做法:

  活性炭吸附装置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晚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活性炭的填充量应根据活性炭吸附装置的风量、气体流速、VOCs浓度等因素规范设计,参考不小于最少填充量,以确保达到较好的吸附效果。企业应根据生产状况定期更换活性炭,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运行过程发现活性炭堵塞、效果变差时应及时更换,更换活性炭时应同步做好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废活性炭按危险废物妥善处理。

  法条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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