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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破坏环境不仅受罚,还须做出赔偿!
来源:东莞废气处理 发布时间: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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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生态环境分局日前联合有关专家,对3家涉废气逃避监管案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工作,3家环境违法企业均签订生态环境赔偿协议。
在日常巡查和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上述3家企业均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逃避监管的行为,并对此立案上报。磋商会上,凤岗生态环境分局详细阐述各企业的违法事实、案件调查结论、专家鉴定评估情况和法律依据,并在有关专家的见证下,与赔偿义务人(3家企业法人代表)就责任承担方式、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磋商,赔偿义务人均表示同意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正式的赔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这3家企业的赔偿案例符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第一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情形(4)超标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等类型的环境行政处罚重大案件”。上述3家企业将要支付相关费用均在3万元以上。
此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该3家企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已受到罚款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等的处罚。
今年以来,凤岗镇已完成5家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努力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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