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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违规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查处!
来源:东莞废气处理 发布时间:2024-08-03 点击数:

  近日,桥头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朗厦村村委会举报,反映朗厦村东深路某处有一加工厂违规使用硫酸。桥头生态环境分局立即联合公安分局对该加工厂进行突击检查,一举查处该违法窝点。

  经查,该无证加工厂主要从事五金脱漆生产加工,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设有脱漆、清洗工序及相关设备,已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车间内部环境恶劣,脱漆槽正在加热使用,产生大量酸雾废气,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酸雾废气直接排放;脱漆、清洗工序产生废水污染,废水溢流至地面,地面腐蚀明显。为提高加热效率,该加工厂采取燃烧木材的方式对脱漆槽进行加热,安全隐患极大。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加工厂立刻熄灭木材,并对地面废水进行快速检测,结果显示呈强酸性。对此,桥头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其溢流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针对该无证加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锁定证据,制作双笔录,依法对其立案查处,并查封其生产车间电源。

  经调查,该无证加工厂使用强硫酸作为脱漆原料,车间存放大量硫酸。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公安部门依法对该加工厂立案,并扣押车间的强硫酸数十桶,估量约2吨。

  桥头生态环境分局提醒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安全意识,切勿将物业出租给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无牌无证经营企业,共同营造绿色安全良好社会环境。

  法律法规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东莞市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第四条规定,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或为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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