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新闻
联系方式
-
公司:广东东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18576851991
传真:0769-28636041
网址:www.lvdeep.com
邮箱:1218061775@qq.com
地址:东莞市虎门镇莞太路271号1栋
道滘镇一模具加工店因涉嫌未验先投及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被道滘生态环境分局查处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作出42万元的行政处罚。
▲加工店人员正对模具进行清洗
2022年9月,群众反映该模具加工店存在夜间直排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道滘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线索到现场进行检查。
经查,该加工店主要从事模具加工制造,设有酸洗、碱洗、清洗等工序和烧碱槽、摇床槽等生产设备,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店正在生产,现场存放有相关成品和半成品。酸洗、碱洗及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直接从车间地面排水口经PVC管排至店外雨水渠,最终排至厚德河。
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水连通试水试验,发现该加工店表面处理生产车间排放口与店外雨水渠连通。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加工店烧碱槽1#、表面处理车间地面排水口2#、摇床槽4#内余液以及该加工店外雨水渠3#进行采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加工店表面处理车间地面排水口2#水样镍含量超标0.11倍、铜含量超标1569倍、锌含量超标1.68倍、总铬含量超标0.8倍;雨水渠3#水样铜含量超1007倍。
该加工店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道滘生态环境分局对其现场查封并依法立案。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加工店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42万元罚款。
根据该加工店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浓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道滘生态环境分局已对该加工店涉废水重金属超标环境违法案件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案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量化。目前该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