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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露天堆放致废切削液外流,塘厦一企业被立
来源:东莞废气处理 发布时间:2024-08-31 点击数:

  塘厦生态环境分局近日在科苑城开展管网抽查时,发现有白色废水流入管网,立即联合中电九局开展管网溯源排查。

 

 

 

 

  通过管道QV检测仪,执法人员在距离废水点位约300米处,发现某机械公司厂界外路面上有大面积白色废水。根据该处废水流向,执法人员在该机械公司围墙处发现一缺口,现场有白色废水从该缺口流出,经围墙外泥地排水沟流至厂外路面最终排入管网。

  经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机械零件生产销售业务。现场CNC加工等工序及相关设备正在使用,CNC加工工序使用切削液,CNC加工机槽内存有切削液及金属、塑胶碎屑。根据该公司正常作业要求,加工产生的废料应存放在废料仓中进行沉淀,沉淀出的废切削液存入收集桶后,通过第三方环保公司转移处理。

 

 

 

 

  在该公司围墙内侧,执法人员发现其围墙边露天堆放多个白色编织袋,袋内装有沾有废切削液的金属及塑胶碎屑。因该堆放场所未落实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近期连日有雨,袋内废切削液与雨水混合后形成大量白色废水溢流至外界。

  为防止现场污染进一步扩大,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该公司人员封堵围墙缺口,并将露天堆放的金属、塑胶碎屑搬入废料仓内。为避免后续降雨引发二次污染,分局要求该公司对渗漏的乳白色废液进行收集并依法转移处理。

  该公司露天堆放危险废物致使废切削液流出外环境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该公司将面临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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