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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完成东莞首宗生态损害赔偿减轻处罚案件
来源:东莞废气处理 发布时间:2024-08-30 点击数:

  清溪生态环境分局近日完成了我市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查”“双案并结”的首宗案件。这宗案件也是我市首宗因违法企业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而获得减轻处罚的案例。

 

 

 

 

  4月19日,清溪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航检查时,发现一金属制品企业擅自拆除两套经自主验收合格的喷淋设备,压铸熔融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外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清溪生态环境分局随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立案上报。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该企业面临32万元罚款。

  鉴于该企业废气直排的行为造成了大气环境污染损害,经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单位综合鉴定评估,清溪生态环境分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决定同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索赔程序,实行行政处罚案件与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同步进行。该企业负责人积极配合开展磋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确认全部违法事实,及时完成整改并签署了赔偿协议,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履行了协议中的全部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综合考虑到该企业积极整改的态度及完成整改的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决定按拟处罚款金额的50%进行减轻处罚,即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6万元。

 

 

 

 

  以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在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之后开始办理,而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我市生态环境部门采用了“同时调查、同时启动、同时追责”的模式,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是探索推进生态环境赔偿制度的一次成功实践,是实施包容审慎执法、严格贯彻执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具体实践。

  延伸阅读:

  双案并查,是指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立案调查过程中及时启动生态损害案件线索筛查工作,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启动磋商,即同时调查、同时启动、同时追责,既有利于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证据的完整性,也可避免多次补充调查增加企业负担、浪费行政资源,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果,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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