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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来水稀释排放废水,降低污染物浓度,沙田某企业以为这“妙方”无人知晓。近日,沙田镇一企业用自来水稀释超标排放的废水,被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沙田分局执法人员查处。
近日,沙田分局执法人员对福禄沙村某河涌附近涉水企业进行检查,发现某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涉案企业主要从事聚苯乙烯珠体加工生产,已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该企业设有2套废水处理设施(分别为A、B),废水处理工艺流程为“车间废水-物化-初沉-调节池-生化-二沉-砂滤-外排”,A、B车间的生产废水分别经上述两套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至标准化总排口排放。
执法人员检查该企业B车间的废水处理设施时,发现二沉池与砂滤池的墙壁有可疑管道连接,且该可疑管道连接总排放口,执法人员马上对该管道走向进行详细勘察。经查,该管道为自来水管道,自来水管沿二沉池墙壁铺设到砂滤池,由砂滤池顶伸入砂滤池内,再穿出砂滤池,与砂滤池废水排放管道连接,当自来水管阀门开启时,自来水经管道稀释废水污染物浓度。
执法人员现场立即委托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比对监测。第一次监测时,自来水阀门开启,废水为无色透明状,采样人员对该企业总排口的废水取样监测;第二次监测时,自来水阀门关闭,废水逐渐变灰且浑浊,采样人员再次对该企业总排口的废水取样监测。两次取样监测结果对比显示,自来水阀门开启时,总排口废水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自来水阀门关闭后,总排口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磷均超标排放。综合现场检查结果和监测结果,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制作双笔录,依法查处。
该企业用自来水稀释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6日对该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决定对该企业处45万元罚款。
企业是排污的主体,也是治污的第一责任人。沙田分局提醒各企业,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共同保护好生态环境。沙田分局将严厉打击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普法宣传力度,以案释法,强化企业和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