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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企业私设隐藏车间,查处!
来源:东莞废气处理 发布时间:2024-10-23 点击数:

  近期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企业内部车间与楼外部结构存在差异,经过对企业车间详细排查,发现车间竟内有乾坤!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的车间内设有两个储物仓库,在第二个仓库内的货架旁边有一个小门,推开小门,执法人员发现里面竟是一个隐藏车间!经调查,该企业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该隐藏车间内增设碱洗除油、化学镀(镀种铜)工序。该隐藏车间的地面上有明显工业废水积存,9条化学镀槽设有废水排放管道,连接到车间废水排水沟,并通过暗管连接到自建简易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通过废水暂存胶桶底部的管道阀门,排放到厂区雨水管道,最终流入厂外市政雨水管网。此外,该企业化学镀工序产生的酸雾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到外环境,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鉴于以上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制作双笔录并立案调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32.2万元罚款,对该企业环保负责人处7.14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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