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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处理 废电路板行为
来源:废气处理设备 发布时间:2024-11-21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部署要求,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行业环境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从2024年4月开始,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部署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专项行动,4月28日、29日和5月9日先后在南海区狮山镇、里水镇和大沥镇查处了6家从事废电路板非法收集处理窝点。

  废电路板(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废弃电路板)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5-49)。经查,上述6家企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电路板的收集处理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法立案调查,查封扣押废电路板超200吨,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了转移暂存,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接下来,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按照《佛山市开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方案》要求,对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希望广大企业和市场经营主体引以为戒,守法经营,不要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从事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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