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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海环法》共九章一百二十四条(2017年修正版为十章九十七条),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全面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亮点纷呈,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
01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体制机制
(一)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二)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02聚焦突出问题,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
(一)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
(二)按照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河口生态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河口形态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河口良好生态功能。
(三)海洋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地上。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明确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主体;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要求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规定各类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要求,明确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要求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入海排污口技术规范,组织建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四)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环境质量相关要求,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03强化海洋垃圾污染防治
(一)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相关活动。
(二)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
(三)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有更高的要求,明确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等污染物及其他有害物质,要求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规范渔业垃圾回收处置。
修订后的《海环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持续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中国的迫切需要。众力并,则万钧不足举也,秉持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希望大家都能按《海环法》要求,各方协力呵护海洋的安宁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