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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加快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2024年9月底前分行业逐步完成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淘汰任务。
据了解,东莞市目前有5000多家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采用了UV光解工艺,UV光解设备约6500套。据不完全统计,今年截至10月底,全市共发生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火灾事故超过60起,其中大部分系UV光解设备起火。今年以来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火灾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也十分危险,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除此之外,UV光解设备还存在废气净化效率低、产生低空臭氧造成二次污染、灯管寿命短、能耗较高等因工艺本质难以解决的问题。
对于淘汰的时间、范围、标准,《通知》作出明确的要求。针对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的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将分行业逐步完成淘汰任务。其中表面涂装行业、家具制造行业争取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行业争取在2024年9月底前完成。淘汰措施包括拆除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设备主体或灯管、插座和配套电源系统等附属元器件,断开有关电路。拆除报废的UV灯管需按危险废物送到有资质单位处置。另外,污水处理过程中仅用于恶臭异味治理的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技术不列入淘汰范围。
在改造废气治理设施上,《通知》特别指出,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不得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对采用多级废气治理工艺的,如拆除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后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可直接拆除有关设备主体和附属元器件,否则应改用多级活性炭吸附等污染治理工艺。规范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建设,相关改造工程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标准。
《通知》还要求严格环评审批。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阶段,原则上禁止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治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禁止新增UV光解等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
在帮扶企业方面,《通知》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企业按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相应变更排污许可证;鼓励企业在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积极引导符合《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条件的大气污染防治改造项目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库,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通知》强调,对不按要求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发生火灾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计算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等各类直接经济损失,严肃追究事故企业赔偿责任。